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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文件精神,并根据《73882必赢欢迎光临网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委发〔2017〕128号)和《73882必赢欢迎光临网址兼职辅导员聘任管理办法》(校党委发〔2019〕103号),不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学院管理干部、教师、在读研究生,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有学生工作经历的管理干部、教师、在读研究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能够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聘期为1-2年时间,选聘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对于年终考核与聘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中止聘任或不再聘任。
第四条 学院按照学校岗位设置核算辅导员人数,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帮助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日常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一)学院党委负责兼职辅导员选聘及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持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学生和学工组各自独立评分相结合的方式按学年进行;学生评分和学工组评分分别占60%和40%,两项加权成绩即为班主任的最终考核成绩。
(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者继续聘用。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年终绩效、各类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的言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不明确,工作中未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不服从组织调配、拒不接受任务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期考核者;
(四)工作不深入、不到位造成学生多次投诉、反映者;
(五)其他应该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